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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的答辯任何人可以以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并說明有關情況。國家商標局在收到撤銷申請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的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答辯的辦理流程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所需要的資料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公司:合法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復印件(需最新年檢)
個人:合法的個體戶營業執照與身份證復印件(需最新年檢)
2、商標代理委托書、申請答辯書;(我司提供)
3、國家商標局下發的《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
4、商標使用證據材料。
溫馨提示
1、國家商標局對商標使用證據的要求極為嚴格,建議客戶嚴格按照要求提供使用證據;
2、商標注冊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書證的,應當是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公證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3、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以及社會公益性、家庭內或純屬個人用途的使用,都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證據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證據嗎?
答: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注冊人使用商標的證據材料,也包括商標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證據材料。 為明確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證據的法律效力,建議在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后及時向國家商標局遞交備案申請。
2、可以作為商標停止使用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答:(1)不可抗力;(2)因國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3)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
3、錯過答辯的時間,導致商標被撤銷,有沒有什么補救措施?
答:注冊商標被國家商標局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撤銷的,商標注冊人可以自收到撤銷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