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36582015位商標查詢過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
企業或個人想注冊商標,經查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已經滿3年,且近3年商標所有人未對商標進行使用,可以通過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掃除商標注冊障礙,爭取商標專用權。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辦理流程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所需資料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一份;
3、商標代理委托書(我司提供);
4、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商標檔案信息。
溫馨提示
1、按實際情況選擇撤銷全部或部分商品;
2、遞交撤銷申請后,應當避免直接或間接地聯系商標注冊人以提醒其在舉證期限內進行答辯;
3、被申請撤銷的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至撤銷申請日至少已滿3年。
1、“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如何認定?
答:連續三年是指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含三年),需要注意的是三年必須是持續狀態,而非累計時間。關于連續三年的時間起算點,商標 局的慣例是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根據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審查標準和實踐,注冊商標是否存在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注冊商標人承擔,因此注冊商標人如無法提供自己或許可他 人在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銷售合同、發票、收據以及廣告宣傳等形式中使用能夠顯示商標使用日期(使用日期在規定的三年之內)和商標標識的證據,則可 以認定注冊商標人屬于(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情形。